《联合国宪章》(英文: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联合国建立的基礎條約,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联合国宪章》规定,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
聯合國憲章 | |
起草完成日 | 1941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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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45年6月26日 |
簽署地點 | 美國加利福尼亚州三藩市 |
生效日 | 1945年10月24日 |
生效條件 | 得到 中國 法國 蘇聯 英国 美國 以及大多數成員國批准 |
締約方 | 193个联合国会员国 |
保存處 | 联合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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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 |
《联合国宪章》的内容討論制定於1945年4月25日开幕的旧金山会议,簽署於1945年6月26日的闭幕会议。51个创始成员国中,波兰未参加旧金山会议,但在2个月后签署了该宪章;其餘50个在會議中签署了该宪章。
联合国宪章是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国际组织会议结束时在美国旧金山的舊金山戰爭紀念及演藝中心签字,于1945年10月24日生效。為作為對長期抵抗侵略的認可,中國被授予第一個在聯合國憲章上簽字的榮譽,接著是蘇聯、英國、法國,其餘國家則按照国家英文首字母排序签字,主辦國美國代表最後一個簽字。
該次修正案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并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
第23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
第27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及关于一切其他事项的决定的可决票门限,由7国增至9国,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
第61条修正案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成员自18国增至27国。
第109条修正案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并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第109条修正案修正该条第1项,规定“会员国为审查本宪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
该条第3项涉及大会第十届常会期间可能举行审查会议的问题,仍保留原行文:“安全理事会任何七个理事国之表决”,
第61条的进一步修正案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并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该条的本次修正案将经社理事会的成员再增至54国。
我联合国人民
此次會議中華民國派出的代表和高等顧問共11位,正式排定的簽署順序為:
會議最後的簽字儀式,除宋子文、胡適因故不克參加外,其餘9位中華民國代表皆在憲章上簽字,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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