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或處罰(英語:Punishment)一般是指因為某種不當的行為,所受的痛苦或損失。在刑法和行為主義的心理學中,有不同的定義。
有許多哲學家都提出了關於處罰的定義。常見的、被認為構成處罰的要件如下:
在斯金納等行為主學的心理學中,懲罰是指對個體的行為,施予痛苦或剝奪利益,以使其不再從事該行為的方法。和一般意義不同的是,心理學中的懲罰並沒有道德意义。
為了避免故意打人後才做對事情而新增加倍懲罰與包罰,如果故意致死者,依照該人數加倍懲罰該次數。
包罰只能包別人被罰。
分別是死一個(加倍一次),死兩個(加倍兩次)---以此類推。
死越多被揍越大力。
如:故意打傷他人而致使他人做錯事情,則需由故意傷害者代替他人被罰。
懲罰有時又被稱為所謂的「報復性侵略」或「道德性侵略」。它可見於多種社會性動物中,而這使得演化學者認為它是一種演化穩定策略,它會被選出是因為它有助於合作行為。
刑是國獄對犯罪的人施予的懲罰。在重視人權的國家中,依罪刑法定主義的概念,何種行為屬於犯罪、各種罪的刑罰為何,都必須明定在刑法中。
在罪刑法定主義未被視為準則之前,政府官員有很大的權力來衡量刑的輕重,也因此產生一些賄賂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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