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簡稱:憲訴法),舊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為中華民國之一部程序法,主要規範“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前開六類憲法訴訟之程序。

憲法訴訟法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狀態:施行中
別名憲訴法
施行日期1958年7月21日
修正次數2
最新修正2019年1月4日
法規類別
母法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司法
院本部
釋憲目
參考文獻
所有條文憲法訴訟法
沿革法規沿革
立法歷程
  • 1957年11月5日由立法委員仲肇湘以《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草案》之名提案,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審議後送交相關委員會討論(院總第四七七號
  • 法制委員會於1958年1月14日達成決議,送交二讀
  • 1958年7月8日通過二讀,送交三讀
  • 1958年7月11日通過三讀,送交總統簽署
  • 1958年7月21日由總統蔣中正簽署總統令公佈後,自1958年7月21日起施行
相關資訊
相關法規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行政訴訟法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已廢止)
相關訴訟案111年憲判字第1號釋字第748號釋字第734號釋字第656號釋字第644號釋字第603號
備註上開所提之大法官解釋,非屬狹義之訴訟,唯於2022年1月4日後,將改以訴訟形式進行憲法審查,故亦列於此。

沿革

1958年7月11日,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全文20條。同年7月21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1993年1月16日,修正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修正全文35條。同年2月3日,總統令公布施行。

2018年12月18日,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修正全文95條。2019年1月4日,總統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2022年1月4日,正式施行《憲法訴訟法》。

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

中華民國行憲之初,有關大法官之職權行使,主要法源規範為1948年,司法院自行訂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然於1957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明文“大法官會議法另行定之”,遂催生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該法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8條,規範司法院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事宜。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

1992年,中華民國正值第二次憲法增修時期。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職權。1993年,該法配合第二次增修,將名稱改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進行修正。

2005年,中華民國憲法迎來其第七次增修。是次增修增加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職權。唯是次憲法增修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未能配合修正,全法除總則及附則外,尚僅明文規範“解釋案件之審理”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憲法訴訟法》時期

2019年,該法迎來重大變革,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1月4日施行),其主要變革如下:

司法化、法庭化

依據原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範,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或憲法法庭以行使職權。然是次修正後,《憲法訴訟法》明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宣告之。最顯而易見的,原先大法官會議是以合議制進行“解釋”,且不同意和協同意見書都是由大法官自由提出;改制為憲法法庭後,將會以訴訟形式對案件進行“判決”,且必須完全公開並詳實記錄每一位參審大法官之判決立場,亦或檢具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之理由。

裁判憲法審查

原先該法規範人民僅得就抽象法規申請釋憲,然參考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修正後,人民若對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有違憲之虞,得向憲法法庭聲請為違憲宣告之判決。唯憲法法庭獨立於三級三審制之外,為特殊司法救濟制度,絕非所謂之“第四審”。

法庭之友制度

誠如上開所提及,憲法審查乃特殊司法救濟制度,在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實務運作後,新增“法庭之友”制度。憲法審查絕非僅及止於法律問題,其尚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領域,引而入法庭之友制度後,民間若對特定案件有意見,可提供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為日後判決之參考。

明文規範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審理規定

2005年第七次憲法增修後,該法未能配合修正,造成法制不備。是次修正為《憲法訴訟法》即明文規定相關審理程序,包含彈劾案審理期限、言詞辯論期日等事項。

門檻下修

原先該法就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規定應有出席大法官之2/3以上同意,然實務上難以達到2/3之門檻。是次修正後,除特別規範外,經大法官總額2/3(10席)以上出席,且大法官總額1/2(8席)以上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為合憲/違憲判決。

除判決門檻外,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部分,聲請門檻亦從原先總額1/3(38席)以上,調降至總額1/4(29席)以上。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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