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英語:negligence;拉丁語:negligentia)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因粗心大意、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或是無法達到一般理性自然人所應達到的謹慎程度,而造成損害或是違反法律課予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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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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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違法性- |
-罪責(有責性)-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
-實質競合- |
-法條競合- |
刑罰論 |
-法定刑- |
-處斷刑- |
-宣告刑-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
-犯罪客體- |
-犯罪的主觀方面- |
-犯罪的客觀方面- |
二階層論 |
「過失」的各地常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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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陸 | 过失 |
臺灣 | 過失 |
香港 | 疏忽 |
澳門 | 過失 |
英美法系中的「過失」是程度略低於魯莽(reckless)的一種过错型態,在民法上可能構成侵权行为或契约義務的違反;而刑事過失若導致不法行為的,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在大陸法系中,過失屬於責任型態的一種,在民法和刑法領域有不同的分類: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过失):指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的情形。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过失):指犯罪行為人認識到行為結果的發生,但確信其不發生者;
疏忽大意的过失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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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 意志上均是不希望、反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 | |
区别 | 应当预见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 | 行为人对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过于自信的过失 | 间接故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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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 | 行为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均要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 | ||
区别 | 认识因素 | 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其认识发生了错误 |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认识不存在错误 |
意志因素 | 反对结果发生 | 放任,不反对结果发生 | |
客观依据 | 行为人轻信能避免是有客观依据的,如行为人技能高超等,行为表现是极力避免结果发生 | 行为人客观上无所凭借,也无积极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 |
民法對於過失的結果責任較之刑法更為細緻,在侵權行為法中所對應之注意義務亦有所區別:
指欠缺普通人應有之注意,為責任最輕的過失型態。由於責任尚輕,通常需負此一程度注意義務的多半為無償契约之債務人,例如贈與契約的贈與人。
指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之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所需負的注意義務仍屬相對輕微,亦多半為無償契約之債務人。
又稱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指欠缺「善良管理人」應注意的義務。一般有償契約債務人之注意義務皆為抽象輕過失責任。
推定過失責任又稱中間責任,指原則上推定加害人負有過失責任,除非加害人可以舉反證證明其確實盡到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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