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公理(英語:Axiom of Choice,縮寫AC)是数学中的一条集合论公理。这条公理声明,对所有非空指标集族 ( S i ) i ∈ I )_} ,总存在一个索引族 ( x i ) i ∈ I )_} ,对每一个 i ∈ I ,均有 x i ∈ S i \in S_} 。选择公理最早于1904年,由恩斯特·策梅洛为证明良序定理而公式化完成。
非正式地說,选择公理声明:給定一些盒子(可以是無限個),每个盒子中都含有至少一个小球,那么可以作出这样一种选择,使得可从每个盒子中恰好选出一个小球。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选择可不借助选择公理;尤其是在“盒子个数有限”和“存在具體的選擇規則”(當每個盒子都恰好只有一个小球具有某項特征)这两种情况下。關於“存在具體的選擇規則”可以透過以下例子理解:假设有许多(甚至是无限)双鞋子,则我们可以选取每双鞋左边的鞋子构成一个具体的选择,由於在鞋子之中“存在具體的選擇規則”(左边的鞋子不同於右边的鞋子),故不需要選擇公理,仍可做出有效的選擇。然而,假设有无限双袜子,且每双袜子都没有可区分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选择只能通过选择公理得到。
尽管曾具有争议性,选择公理現在已被大多数数学家毫无保留地使用着,例如带有选择公理的策梅洛-弗兰克尔集合论(ZFC)。数学家们使用选择公理的原因是,有许多被普遍接受的数学定理,比如是吉洪诺夫定理,都需要选择公理来证明。現代的集合论学家也研究与选择公理相矛盾的公理,例如决定公理。
在一些構造性數學的理論中會避免选择公理的使用,不過也有的將选择公理包括在內。
首先定义几个概念:
集族:指由非空集合组成的集合。
选择函数:它是一个集族上的函数。它规定:对于所有在集族 中的集合 , 是 的一个元素。
那么,选择公理表示:
上述可表示为:
或者:
该定理也可表達為:
第二个版本的选择公理声称:
第三个版本声称:
使用这个版本的作者通常谈及“在 上的选择函数”,但要注意这裡选择函数的概念是稍微不同的。它的定義域是 的幂集(减去空集),因此对任何集合 有意义;至於本文中其他地方用的定义,在“集合的搜集”上的选择函数的定義域是这个搜集,所以只对集合的集合有意义。透過這個變體的定義,选择公理也可以简洁的陈述为
它等价于
而选择公理的否定表达为:
以下列出了这篇条目中各种與“选择公理”相關的缩写:
直到19世纪晚期,选择公理的使用一直都没有得到明确声明。例如,建立了只包含非空集合的集合 之后,當時的数学家可能會直接说"设对于 中所有 有 是 的成员之一"。一般來说,要是不用选择公理,是不可能证明 的存在性的。這一點直到策梅洛之前似乎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
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选择公理。选择公理对于那些没有可定义的选择才有必要。值得指出的是,对于有限集合 ,选择公理的有限版本可以通过其他集合论公理推导得出。在这种情况下,它等价于说我们有多个(有限数目的)盒子,每个包含至少一个物体,则我们可以从每个盒子恰好选择一个物体。顯然我们可以这么做:從第一个盒子開始,选择其中的一个物体;到下一个盒子,选择一个物体;如此类推。因为盒子數量有限,所以我们的选择过程最后一定会结束。这里给出的选择函数是明确的:第一個盒子對應于第一个選擇的物体,第二個盒子對應于第二个選擇物体;如此类推——此法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序对公理的原因。可以通过数学归纳法做出对所有有限集合的形式证明。
对于特定的无限集合 ,也可以避免使用选择公理。例如,假设 的元素是自然数的集合。每个自然数的非空集合都有一个最小元,所以要指定我们的选择函数,我们可以简单的把每个集合映射到这个集合的最小元。这使得我们可以从每个集合明确地选择元素,以及写出一个明确的表达式,说明我们的选择函数如何取值。在能夠指定一個明确选择方式的时候,选择公理都是没有必要的。
當缺乏从每个集合得到元素的直觀选择方式时,困难就出现了。如果我们不能做明确的选择,我们如何知道我们的这个集合存在?例如,假设X是实数的所有非空子集的集合。首先我们也許想套用有限的情況去处理 。如果我们尝试从每个集合选择一个元素,那么,因为實數集合是无限不可數,我们的选择过程永远不会结束。亦因如此,我们永远不能生成对 的成员的选择函数。所以这種方法不能奏效。其次我们可以尝试給每个集合指定最小元素這種方式。但是某些实数的子集没有最小元素。例如,开区间 没有最小元素:如果 在 中,则 也在其中,而 总是严格的小于 。所以這種方法也不行。
我们之所以能够从自然数的非空子集选择最小元素,是因為自然数上有一個自然良序:所有自然数的非空子集都有一个唯一的最小元素。
因此,我們可以采取這樣的思路,「即使实数的正常排序並非良序,也有可能找到一个排序使得实数是良序的。在这个排序下,總能夠选择实数非空子集的最小元素。這樣便得到了選擇函數」。问题就变成如何构造这样的排序。而事實上,“存在一个排序使得所有集合可以是良序的”這一命題成立,当且仅当选择公理为真。
有必要用到选择公理的证明总是非构造性的:即使证明給出了一个对象,精确地说出那个对象卻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不能写出选择函数的定义,则我们的选择就不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些数学家不喜欢选择公理的理由之一。例如,构造主义者论断说所有涉及存在性的证明都应当是完全明确的;构造任何存在的对象应当是可能的。他们拒绝选择公理[來源請求],因为它断言了不能具體描述是什么的对象的存在。
像上面讨论的那样,在ZFC中,选择公理能为一个不能明确构造出的对象给出“非构造性证明”来证明其存在性。然而,ZFC依然是在经典逻辑下被形式化的。在构造性数学领域,选择公理仍被深入研究,而當中應用的是非古典逻辑。在构造性数学的不同版本中,选择公理的狀況也有所差別。
在直觉类型论和高阶的Heyting算術中,选择公理的適當陳述(按照推導方式)可以是作為一个公理,又或者作為一个可证明的定理。埃里特‧畢夏普认为选择公理可被視作是構造性的:
“ | 在构造性数学中选择函数是存在的,因为存在的涵义蘊涵了选择。 | ” |
但在構造性集合論中,迪亚科内斯库定理表明选择公理蘊涵了排中律(在直觉类型论中,选择公理不蘊涵排中律)。因此选择公理在構造性集合論中並非普遍被接受。在类型论中的选择公理与在構造性集合論中的选择公理的区别是,前者不具有外延性而后者具有。
一些構造性集合論的结果用到了可数选择公理或依賴選擇公理,这兩個公理在構造性集合論內並不蘊涵排中律。尽管可数选择公理在构造性數學中的应用特別广泛,它的使用也受到質疑。
可构造性公理与连续统假设都蘊涵了选择公理,更準確地說,兩者都嚴格強於选择公理。在类理论中,如冯诺伊曼-博内斯-哥德尔集合论和Morse–Kelley集合论,存在一个叫全局选择公理的公理,它比选择公理要强,因其同时也适用于真类。全局选择公理可由大小限制公理推出。
哥德尔证明了选择公理與ZF的相对协调性。保罗·寇恩用力迫法证明了选择公理独立於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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