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庄、社、鄉,是臺灣清治時期的城鄉聚落單位,也是非正式的最基層行政區劃單位,其上一級為「堡、里、鄉、澚」,再上一級則為「縣、廳」。這些聚落大多屬自然形成,其領導人係依據財富、社會地位及人際關係等因素由地方人士推舉產生,以協助縣級機構施行治理。
街庄社鄉 | |
漢字 | 街庄社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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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字 | Ke-chng-siā-hiuⁿ |
臺羅拼音 | Ke-tsng-siā-hiunn |
日治初期,當局決定沿用該制度,並將街庄等層級正式納為官方行政區劃單元。1901年,當局廢縣改置二十廳,雖改用支廳、區作為廳與街、庄、社、鄉的上一級正式行政區劃單位,但堡、里、鄉、澚仍普遍使用於地籍、戶籍、門牌號碼等場合。1920年,當局廢廳、支廳改置州、郡之後,舊有的街、庄、社、鄉全面廢除,改稱「大字」。
當時因應地理位置的差異使用不同的名稱,西部地區一般使用「街」、「庄」(莊),東部地區為主的原住民聚落使用「社」,澎湖地區則使用「鄉」。依據1903年11月出版的《臺灣現住人口統計》,全臺共有7,285個聚落(街、庄、社、鄉)。清治時期這些街庄社鄉並沒有明確的界線,是為自然村,面積大約都只有今之村里大小甚至更小。
劉銘傳接任臺灣巡撫後,實施「土地清丈」,並於1886年(光緒12年)在臺北、臺南成立「清賦總局」統籌規劃,是臺灣整理地籍之開端。隨著清丈進行,各堡里、街莊之間劃定較為明確的界線,並製作《魚鱗圖冊》。
日治時期全面土地調查,並於1904年完成。當中確立各街庄鄉社的界線,完成臺灣堡圖等地圖。1905年臺灣總督府推動首次人口普查時,為了統計方便,將部分相鄰聚落合併調查,因而減少為2,991個街、庄、社,被合併的街庄社則成為新的大街庄社下的「土名」,僅具地理意義,面積也擴大到約今之數個村里的大小;至1920年街庄改制大字時,這些土名則成為改制後大字下的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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