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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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型 | 政务院部门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49年9月 |
撤销时间 | 1954年9月 |
按照相关规定,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当时的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的工作。
为进行工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对这些部门和部门所属的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情况。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设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0年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撤销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决定,为了适应1953年即将开展的全国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加强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置地质部、从重工业部分设第二机械工业部(主管国防工业),将原贸易部分设为新的对外贸易部和商业部。为此,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机构也做了相应调整,撤销了中央财经计划局、中央技术管理局、中央外贸企业局、矿产地质勘探局。
1953年,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办公厅,分别指导有关财经方面各部门的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成立了国务院第三办公室、第四办公室、第五办公室、第六办公室、第七办公室和第八办公室,协助国务院总理分别掌管工业、交通、财贸金融、农林部门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任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副总理兼任)、副主任三名,委员五十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员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无注明,均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新中国成立: 新设中央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政务院下属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 1949年9月—1954年9月 | 后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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