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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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英語:party, client)是指法律上可识别的单一实体或基本行政单位,可以是个人、团体或法人。 訴訟上的当事人指以下各種: 原告(提起诉讼的人) 被告(被起诉或被指控犯罪的人) 请愿人(提交请愿书要求法院裁决) 答辩人(通常是反对请愿书或上诉) 交叉原告(在同一诉讼中起诉他人的被告)或交叉被告(被交叉原告起诉的人)。…
  • 當事人得預測審理狀況,並充分了解因訴訟程序之進行與否及審理方式之異同,可能獲致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各為何,得以衡量比較實體及程序上利害之機會,確定擲得當事人信賴之真實,而採信賴真實說。。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其私法上的權利。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
  • 被告的缩略图
    不過並非所有的自然人或法人、法人團體等皆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有一定規範,稱為「當事人適格(日语:当事者適格)」。當事人適格屬於程序事項,一旦當事人不適格即會遭到法院裁定駁回,而不會進入實體審理。而當事人適格與否則與實體法的規定有關,被告需為實體法上負有義務的法律主體,才能享…
  • 契约的缩略图
    契約一詞定義據《民法》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一詞彙出現在中央法規約1826條法條內容中。…
  • 拘捕令,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亦有機會行使,就是當事人犯下藐視法庭的刑事罪行時,法官便會頒令將有關當事人拘捕,並帶上法庭接受審訊。 當然,除了口頭命令外,有關律師亦會草擬好命令,給予法官簽署,命令中亦會指示執達吏到當事人的住所將他拘捕,及交由懲教署人員看管,並盡快把當事人押送上法庭接受審訊。…
  • 有實體法上權利基礎得以支撐其請求後,則進入紛爭解決機制擇定的階段。由於各種紛爭會因為客觀環境或當事人主觀意願的影響,不見得都適合用訴訟方式來滿足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因此,如何擇定紛爭解決機制,往往也是當事人所需審慎考慮者。 在起訴階段,原告首先須決定其應採用何種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按照訴訟標的價額…
  • 證據的缩略图
    證明力的判斷,靠得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以在不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憑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強弱,斷定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足以採信。 一般而言,無論是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於有利自己之的主張,皆負有提出證明其為真實的義務。而其所欲證明為真之事實,則稱為「待證事實」。…
  • 當法庭決定執行「有條件的釋放」,便會要求當事人承諾,在不多於3年的期限內不觸犯某些指定條件,通常是不再犯同一罪行或其它性質相近的罪行。執行方式是於當事人認罪或法庭宣判有罪後,由法庭指定擔保的金額(以香港為例,不多於2,000港元)、守行為的範圍及期限。違反守行為命令者要向政府繳納該擔保金。 雖然這種判罰相對之下較為輕微,但當事人
  • 既判力的缩略图
    當事人不可再行起訴,法院亦不可再為裁判。 在中华民国,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0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其再審制度特殊,因此有認為其並沒有類似於既判力之制度設計者;在德國,既判力規定在民事訴訟法322條。 既判力的基礎理念的來源約有二;其一來自於禁反言原則,簡單來說,禁反言即是要當事人
  • 责任(liability),中文原意為「本任應管辦一切分所應為之事」;可以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亦可指個人或組織的責任。通常是指因為某種規範或當事人間約定,而發生使當事人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一般说来,發生法律责任的要件是比發生道义责任的要件更加嚴謹些,效果也更加嚴厲,但这也不一定。…
  • 團體協約 (章节當事人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項:「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9條:「依前條規定作成之調解方案,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者,為調解成立。但當事人之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者,其…
  • 婚姻的缩略图
    生婚姻生效之效果,但欲離婚時,須踐行登記方能為有效離婚,徒增當事人之困擾等缺失。 臺灣自2008年5月23日,按《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依該條規定,當事人須符合三種形式要件: 以書面作成的結婚書約…
  • 当事人無論為原告或被告,或訴訟外之高低關係,於訴訟中之地位一律平等;法官因此須經由客觀公正程序進行,無成見地使用與評價當事人雙方之主張,無偏私地運用法律及履行其他程序上義務,以確保當事人間地位平等。 武器平等原則可區分為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二者: 形式意義之武器平等原則,係指當事人
  • 當事人當事人將產生建設性的性格及行為改變。羅哲斯所謂的真誠(Genuineness)是輔導員以表裏一致的自己和當事人相處,無條件尊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s)是對當事人無任何要求的心態下向對方表示溫情的接納,同理心(Empathy)是設身處地的從當事人的參照標準去看和感受事物。…
  • 緋聞在學校裡常指同學之間互相傾慕,但未必符合實情,甚至當事人彼此之間不熟稔或無甚接觸。這類緋聞或令當事人尷尬,而談論者則從開別人玩笑中感受到樂趣。 在辦公室政治裡,緋聞除了是茶餘飯後的閒聊話題之外,還可以用作抹黑或攻擊對手的工具。由於有些人認為戀愛會影響工作,而辦公室戀愛又可能造成工作上的利益衝突,因此緋聞當事人的事業發展可能會受到影響。…
  •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的一种。也就是處理現在或將來會有的爭議。当事人选择并授权非司法机构或个人对其提交的爭議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判。 強制仲裁,則是當事人本可提起訴訟,但法律規定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紛爭,強制當事人僅可仲裁、不得提起訴訟。中華民國臺灣自由地區《證券交易法》16…
  • 偷拍的缩略图
    偷拍,亦称秘密拍攝(英語:secret photography),是指利用攝影器材在當事人不允許的情況下攝影,是屬於重大刑事犯罪,只要沒有當事人同意而拍攝,都是屬於偷拍。 現代攝影器材先進新穎,例如利用間諜技術器材則使到偷拍變得更加容易,在一些色情網站上經常有「密室偷拍」的影片流傳。另外,使用望遠鏡…
  • 違約(Breach of contract)是契約法專有名詞,係指契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契約條款的債務不履行而言。例如僱主欠薪、供應商不送貨、爛尾樓等,其效果視不履行可否歸責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而不同。 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抗力 交易成本 信用風險 利息 商法 學習契約 工资 最低工資…
  • 法官的缩略图
    在大陸法系国家中,法官通常是和律師分開訓練的;在訴訟中不會主動地調查案件,但會在審判時主動審問證人和雙方當事人,並公正聆聽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然後透過被告及原告之間互相論辯、彼此質疑的過程,對證據的可信度進行確認,再依法做出判決。此制度下,法官是法律的守護者,主要負責維護司法的公正。…
  • 當事人進行主義 英美法系多採此種制度,刑事訴訟的程序由雙方当事人主導進行,法院僅基於中立角色指揮訴訟;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僅根據雙方提出之證據而為裁判,不得主動調查證據,以免有違公平審理。 控訴制度又衍生出不告不理原則,在當事人
  • 當事人之合意為基礎,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問題,兼有程序法與實體法之雙重效力,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   為促進仲裁制度之健全發展,國家固應對於仲裁為必要之協助與監督,惟立法機關衡酌仲裁制度之性質,尊重當事人依訴訟外途徑解決爭議之合意,以法律對仲裁當事人
  • 中不存在的文獻的情況,部分條目被證實全文講述的均為不存在的事物,也就是說全文為憑空捏造。當事人亦有數篇條目獲選為高品質條目,但事後亦被查出部分來源無法支持所敘之細節,目前所有的受影響條目均已被刪除或回退到受當事人編輯前的版本。 2022年6月17日,折毛被中文维基百科管理员永久封禁。6月18日,折毛
  • 當事人可以用語言或其他媒介物表明這些緊張或衝突。有企求援助的意識雖然有用,可是並非絕對需要。 當事人在情緒上或空間上適當從關聯密切的家屬的控制獨立。 當事人能適當地擺脫過度的不穩定,尤其是器質性的不穩定。 當事人具有遲鈍(Dull-normal)以上的智力,足以對付現在的生活情境。 當事人
  • 规范字(简化字):当事人(中国大陆、新加坡、马来西亚) 傳統字:[[]](中国大陆、新加坡、马来西亚) 国字标准字体:[[]](台湾) 香港标准字形:[[]](香港、澳门) 官話 (拼音):dāngshìrén (注音):ㄉㄤ ㄕˋ ㄖㄣˊ 官話 (現代標準漢語)+ 拼音:dāngshìrén 注音:ㄉㄤ
  • 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错误言行作斗争,决不能落入西方错误思想和司法独立的“陷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万分之一的错案,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要严格把住死刑案件质量关,确保死刑案件“零差错”。始终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只
  • 位的来人回去个别传达并“征求本人意见”;同时“特嘱不要说是国务院业务组的意见”。 此事初值发露是由于当事人之一(当年被定为有“严重历史问题”者;以下称前者)在其2008年出版的回忆录中追讨另一当事人(当年旁听会议并受命传达上级意旨、并将前者之抗辩报回交差者;以下称后者)的责任。后者在病逝前一年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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